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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
公安部新规还要求,“电子眼”位置应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民、律师唐青林前天匆忙到市交通队交了一笔300元的违规费,他担心一旦逾期,将被按每天3%的比例加处罚款,“10天就是90,一个月就是270。”
不过,昨天他谈及将于今天开始实施的、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时,连称“挺好的事情”,因为该规定对违规产生的滞纳金作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封顶。
据《规定》第52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两种举措,“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青林认为新规凸显了人性化,可以避免一些因故忘记交罚款的人在逾期之后承担过高的罚款。 新规对一直以来现实中的一些其他做法也予以调整。第16条规定,“电子眼”的设置位置不再隐藏,而应向社会公布,“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为配合新规的实施,一些地方近日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海南省将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需进行升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