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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发厦门):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税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专员办”)、福建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3、一般增值税退税基本情况表
4、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5、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程序表
6、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复审程序表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〇 九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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