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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了确保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正确执行,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核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附件2)、《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附件3)制定了《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
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3、《财政部关于明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
充通知》(财监[2009]7号)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川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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