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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中投二号”引地方骚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2日 19:20  华夏时报

  上海国资公司期待一线生机

  本报记者 程元辉 熊 毅 上海报道

   “中投二号”的筹备,让面临注销的上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国资公司)看到了希望。

   在中国投资公司(简称“中投公司”)运作不久之后,国务院国资委抛出筹建一家新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计划,目的是运作和管理央企资产。这家新筹建的资产管理公司被业界比喻为“中投II号”。

   3月初,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证实,国资委的确在筹划组建一家新的资产管理公司以运作和管理央企资产。但他表示,目前工作仍在筹备中,许多细节仍待敲定,还不适宜对外公布。

   另外有媒体称,目前这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筹建工作已启动,公司应该会在年内成立。

   对于这家筹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前《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组长刘仪舜3月17日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国资改革新尝试,应该是一种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概念。其机构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以此解决国资改革中存在已久的政企不分和权责不明的难题。

   人大财经委国资专家朱少平在电话中对本报记者称,这种管理模式明确了国资委出资人角色。

   同时,他认为,一旦这种国资管理模式在中央获得成功,将会被推广到地方。

   如果“中投二号”运作成熟,并且其管理经验将从中央推广到地方,那么,作为早已置身去留漩涡当中的上海国资公司,其命运将会如何?这是否意味着在过去两年中,旗下资产一度被置出,并一度有注销可能的上海国资公司命运将迎来转机?

   要知道,业内一直把上海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作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模板。

   3月18日,上海国资委主任杨国雄在电话中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今年没有成立新公司的打算。”

  国资机构变阵

   从成立投资不同类型公司对国有资产分类管理思路到大国资资产控股思路转变,国有资产整合在进行多方面尝试。

   “国资整合搞了许多年,最终无法解决的问题还是政企不分和权责不明,主要问题是政府不肯放手,企业缺乏自主权,企业经营者有权利也没有责任,所以国资改革的根本还是政府放手。”刘仪舜告诉本报记者。

   在刘仪舜看来,国有资产控股管理符合当前国资企业现状。“一是国有企业比较多,如何减少企业数量和降低管理难度,二是如何让企业享受更高自主权,明确国家产权和企业经营者责任。”成立一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处方。

   刘仪舜对新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期望比较高,希望这家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监督权,放弃对企业运营的干涉。

   实际上,这和刘仪舜当初的提案正在靠近。2003年,国务院成立国资委,时任《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组长的刘仪舜就提议,把国资委确定为企业单位,以国资委为平台对国有企业采取资产控股管理,从而实现政企分开,国资委的角色是出资人,非经营管理者。

   “后来多方力量博弈,国资委最终还是确定为政府事业单位,成为一个特设机构,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资产控股,这意味着政府既作为出资人又作为运营者的双重身份,国资企业人事高层几乎都是行政命令,保持了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老路子。”刘仪舜表示。

   之后,在国资委成立以后,刘仪舜曾提议,成立行业大国资资产控股公司来负责实际经营,政府在某些重大行业形成一个大的国资资产控股公司,国资委尽管向纯出资人转变,下放经营管理权,但一直没有被通过。

   经济学博士马光远也认为,就国企改革的未来而言,目前最主要的一是尽快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资委“出资人”进行定位,尽快完成国资委从一个定位模糊、权力庞大的集出资人和监管职能于一身的机构向纯粹的“出资人”转化;二是作为央企出资人的国资委加快央企重组和战略性退出的步伐,除了目前国家必须控股的企业之外,完成大部分央企的民营资本进入的步伐。

  上海国资公司的去留

   中央对国资管理模式的改变,势必影响到地方。

    朱少平对本报记者表示,一旦中央采取大国资资产控股管理模式,那么地方也将相应推广。

   如果推广这种模式,上海还能接受吗?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业内早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是仿制上海模式设计”的说法。假定这种说法成立,那么作为“中投二号”“母板”的上海国资公司,目前的去留却早已悬在一念间。

    作为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于的一家市管综合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海国资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

   当时上海国资公司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市场手段,盘活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范围涉及金融产业和实体经济。

   其后,上海国资经营公司旗下资产涉足相当广泛。仅仅根据2005年上海国资公司持股表,上海国资在浦发银行复旦复华上海金陵汇通能源以及交大南洋等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上市公司中都有大量持股。

   其间,有证券业人士对当时上海国资公司有不错的评价。他认为,上海国资公司效率非常高,员工只有六七十人,却经营管理着上海上百亿的资产。

   到了2006年,上海金融国资整合“金控”思路慢慢形成,上海国资公司的去留开始被提上议事日程。

   2007年11月,作为上海金融控股平台的上海国际集团被正式划归到上海国资委旗下,并且100%控制了原来的股东上海国资公司,上海国际集团与上海国资公司控股地位大颠倒。上海国资公司旗下的金融类资产划拨给上海国际集团,其他产业类资产划给上海国盛集团。

     这期间,上海国资公司的资产规模不断萎缩。2007年,其持有的兴业银行中国平安、复旦复华、交大南洋等上市公司股份被当作交换无偿划给了上实集团和上海久事集团;2008年,退出置信电气,把3.42%的流通股转给了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把名下8.4%的上海银行股权划拨给了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同时,上海国资公司总裁祝世寅以“副董事长”职位出现在准备成立的“新上海国际集团”的管理层名单上。

   因此外界一度传出上海国资公司被注销的说法。接近政府的人士表示,当时要考虑上海国资公司方面的心情,最后还是选择保留这个公司。

   而今,上海分析人士认为,如果国家国资控股管理思路敲定,按照上海国资公司原有的功效,那么上海国资公司的地位有可能得到恢复。

   但这是乐观的看法。上海国资公司的地位回归还有诸多难点。比如,上海金融类资产管理方为上海金融办,非金融类资产则是国资委。

   毕竟“上海国际集团目前主管方是上海金融办”,目前上海国资公司并不在上海国资委监管范围。

  新《办法》明确出资人

  财政部充当“金融国资委”

  本报记者 程元辉 熊 毅 上海报道

   财政部发文把金融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纳入自己管辖范围。

   3月17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下发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表示,此举是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办法》的出台,上海财经大学陆世敏教授表示,财政部是金融国有企业出资人,财政部行使金融国资股权转让监督是出资人资产监督,这实际上是“金融国资委”的职能。

   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曹啸认为,此前国家金融国资的监管权由财政部、中央人民银行、金融办和证监会、银监会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场监管机构多方执行,现在金融国资转让审批权统一归口在财政部,财政部出资监管角色正式归位。

  出资人角色归位

    中信证券金融首席分析师杨青丽告诉记者,金融国资涉及范围比较广,资产监督起来相对比较复杂。在多数情况下,中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市场监督机构以及财政部和金融办等行政机构都会行使金融国资转让监管权。

   曹啸也对本报记者表示,金融危机以来,国家更注重金融资产风险防控,尤其是金融国资转让风险更大,但金融国资一直是行政直接划拨行为,同时面临多头监管,无法控制实际风险,《办法》为金融国资转让提供了有效的市场途径。

    陆世敏指出:“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将更注重市场行为监管,它们不是出资人,无权监督管理金融国有企业资产,这是监管角色错位。”

    对于《办法》出台的意义,陆世敏认为,财政部行使的是出资人角色对金融国资进行监管,一定程度上类似于“金融国资委”的监管角色。

    曹啸也表示,《办法》的出台实际意义就是财政部出资监管角色归位。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认为:“财政部是金融国有企业的最终出资人,有权力对承担金融国资转让进行审批和监管。”

    《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对金融国有企业监管范围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同时监管范围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非市场定价机制

    财政部财经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对记者表示,《办法》出台的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对稳定金融市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金融国资转让规定从无到有,最大优点是金融国资转让价格量化机制。

    《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国有企业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对上市金融国有企业则规定,金融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总股本5%的,需要财政部门批准,如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曹啸认为,金融国资转让定价机制是缺少市场行为的,金融国资进入市场交易,就应该遵循市场定价机制,显然《办法》不是为了金融国资进入市场交易设定的,而是为金融国资转让提供规范路径,实际上,国家也在不断探索金融国资管理。

   记者了解到,财政部对金融国资监管曾颁布多个文件,主要为防止金融国资流失展开。早在2006年,财政部就颁布《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进行了解。

   2007年,财政部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反映金融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实施了《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8年1月,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

   今年除了《办法》即将实施,备受关注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望年内通过审批进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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