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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降价 购房者是否该得到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6日 03:45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昨日,省工商局、省消委等10多个部门在武汉市销品茂广场举办“3·15”现场咨询宣传活动。

  投诉咨询台前人潮涌动。“3·15”维权律师团统计,现场投诉90%涉及商品房,而楼盘降价,购房者是否该得到补偿成为最新热点。

  统建同安家园二期的部分业主反映,武汉统建城市开发企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在媒体上承诺,“统建的房子从来不打折,因为统建确信,怎样的折扣都不如一次定价到位给购房者让利来得实在!”售房时,售楼部销售人员也承诺该售房不降价。2008年6月至9月,李先生等以4800元均价购买了同安家园二期,今年9月底交房。但目前,同安均价已降至4100元。

  李先生等购房者投诉统建虚假宣传,要求补偿降价损失。而开发商认为,降价是市场行为,风险不该由开放商承担。

  在楼市降价潮中,李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

  去年10月,深圳已出现“降价补偿”的案例。深圳桑泰地产的楼盘推出特惠单位后,对此前购房的业主,开发商按照特惠单位的价格,全部对业主进行了差额补偿。

  该不该补?孰是孰非?“3·15”现场,各方激烈争议。

  赞成者说,开发商应将“降价补偿”写进购房合同,向业主承诺,一旦房产贬值,予以经济补偿。

  反对者则说,假如买房只赚不赔,房价是不是就会越炒越高?这样,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消费者。如果降价的开发商都需要做补偿,今后还有哪个开发商敢降价?

  针对争议焦点,“3·15”维权律师团律师王世杰说,消费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买卖房屋是一种市场行为,消费者购房时就应该考虑到风险。

  他解释,开发商和购房者是合同契约关系,降价后退不退差价,须由购房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有补差价的相关约定,开发商须按合同约定向业主履行补差价义务。除非有足够的理由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房”、“补差价”的情形,否则业主很难胜诉。

  王世杰提醒购房者,合同是把双刃剑,消费者要学会运用合同保护自身权益。以购房为例,如果购房前,双方将降价补偿等要求写进合同,则可避免争议。(记者周芳 通讯员彭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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