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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不应“游离”在诉讼制度之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1日 09:03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王永群从乙肝歧视案到三毛钱入厕案,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走进公民生活,走进我国的司法实践。“从审判效果来看,一些公益诉讼案件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由于法律程序的限制,目前仍有很大一部分公益案件很难进入诉讼程序。对于公益诉讼而言,法律自身的障碍主要有两个,首先是法律对原告资格的限制,要求原告必须要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次是法律对行政审判权范围的限制。目前法律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等问题都排除在了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这使得很多公益案件很难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获得胜诉。”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溯认为,公益诉讼不能再 “单打独斗”应当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对于构建这一制度的可行性,周溯代表认为,当前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排斥公益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对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的试点探索,法院在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另一方面,国外公益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可供借鉴。

  周溯代表建议:一是取消对原告主体资格不适当的限制,只要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被侵害,就要允许相关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二是扩大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均可适用公益诉讼,同时,为防止“滥诉”和“恶意诉讼”,对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的公益诉讼必须以其违反了法律明确规定为要件。三是改进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应从原有规定的申报加入改为申报退出,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四是构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防范。五是规定公益诉讼制度的领域,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和反歧视类案件;公害案件;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其他损害公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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