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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善款可在应缴税额中扣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1日 09:03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郭锦辉北京报道“2004年,我国慈善机构获得捐助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2004年GDP的0.05%。而美国同类数字为2.17%,英国为0.88%,加拿大为0.77%。”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商丘市委书记王保存建议,应尽快制定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利用税收杠杆,对慈善公益捐赠减免税收,以培育更多民间机构从事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是一个志愿事业,离不开健全的法律环境,同时,新型的公益事业在目的、意义、组织形式等方面都与以往有所不同。”王保存说,仅依靠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团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已经无法解决上述问题。

  王保存建议,应尽快制定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强化社会的慈善公益意识,规范慈善事业行为。

  一是取消现行法规中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明确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让慈善组织真正独立承担起民事责任,大力培育发展民间慈善组织。

  二是提高免税额度,简化免税程序。采取优惠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或个人捐赠,可在应缴税额里扣除已捐善款;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乃至特别消费税,鼓励富人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在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部分事务性职能,逐步转移给有资质的社会慈善组织。

  三是规范捐赠资金管理规定,完善慈善项目运作监督。

  四是明确慈善机构的行为准则。接受捐赠和实施救助必须公开透明,合理合法,防止借“义演”、“义卖”等合法外衣谋取不正当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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