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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方可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鉴此,请将本地区申请换证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中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法人性质的单位名单于3月13日告我司,并要求其按规定注册企业法人后,再行申请换证。
特此通知。
联系人:朱斌 赵琳
联系电话:010-65197502 010-65197591
商务部合作司
200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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