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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外资须关注两大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8日 02:41  中国经营报

  刘天永

  为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的增值税改为消费型的增值税,开启了我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单项税改减税。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对外资在华的经营环境构成了较为重要的影响。

  外商投资的成本与风险增加

  坦率来说,此项改革在刺激外资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增大利润空间的同时,也会增加外商投资的成本和风险。由于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国家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和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优惠政策。

  改革前,根据国发[1997]37号、发改外资[2006]316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改革后,进口设备一律需要正常报关纳税,但进口环节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外资企业进口设备时是否免征增值税,理论上对企业而言,只是时间、资金运筹上的差异,并无实质性的税负增减。但区别在于,鼓励类企业原来进口环节免税意味着没有税款的支付行为,不需要资金的占用,改革后先纳税后抵扣,产生了资金的占用和获益时间的推迟,此项差异一般会增加外资企业17%的资金成本;但如果外资企业建设周期过长或投资失败必将会产生更大的投资成本和经济损失。

  此外,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也将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不同行业企业有不同影响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不同行业外资企业的影响也有所不同。资本、技术密集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从中获益较大,而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设备要求不高,从中获利较小。由于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的影响具体体现为:

  (1) 生产型鼓励类企业税改前后税负无变化;

  (2) 生产型允许类(或限制类)企业税改后税负降低;

  (3) 交增值税的服务型鼓励类企业税改前后税负无变化;

  (4) 交增值税的服务型允许类(或限制类)企业税改后税负降低;

  (5) 交营业税的服务型鼓励类企业税改后税负增加;

  (6) 交营业税的服务型允许类(或限制类)企业税改后税负无变化。

  其中(5)交营业税的服务型鼓励类企业税改后的“税负增加”是指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产业的各类企业,由于是交营业税,不存在销项增值税,没有抵扣机制,取消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后,净增了设备购置的进项增值税,所以增加了税负。

  两大问题亟待外资企业高度关注

  面对增值税全面转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注意两方面问题:首先,实行增值税转型政策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申请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也可以选择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因为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一般纳税人,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政策。而购入固定资产退增值税则是对于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属于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放弃享受优惠政策,但是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其次,需要考虑企业日后出售固定资产的税负情况。按照之前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的政策和财税[2008]176号文件中对于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设有监控期5年的限制,即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未来5年内有出让购买的国产设备计划,则尽量不要选择享受过渡期的退税政策优惠。

  作者为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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