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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雷海超 何建华报道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全国政协委员、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出台于我国确立市场经济模式初期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暴露出许多问题,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
李书福委员认为,该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适应性不强,对市场上出现的一些新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调控力;二是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内容涵盖不完整,也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三是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限十分软弱,不适应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四是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不利于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他建议:一是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一性执法主体,避免职能重复、交叉带来的多头执法现象,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
二是对该法列举的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解释,增加可操作性条款,增强“一般条款”的效力以扩大适用范围,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应该扩大并且明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适用主体是 “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此定义过于笼统、狭隘。
四是严格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使我国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框架构筑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在内的竞争法体系之内。
五是建议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尽量考虑到之前的案件、司法解释和新的违法行为,以便保证整部法律的完整性。
六是建议进行系统的名词定义,以避免执法时理解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