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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为铺路央企重组规范国企产权无偿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5日 04:09  第一财经日报

  汪时锋

  针对《国资法》未涉及的无偿划转国有资产问题,国资委昨日在新《公司法》和《国资法》的框架内专门出台通知加以规范,为实施更大规模的央企重组铺路。

  在这份名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下称《指引》)中,国资委界定,《指引》所规范的行为是“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所适用的对象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有一人公司”)。

  无偿划转是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形象的比喻就是:将国有资产从一个兜转向另一个兜,主要目的是在国有经济内部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2005年,首钢集团入主贵州水城钢铁集团,就是因贵州省国资委将其所持有的水钢股权中的6.843亿元无偿划转给首钢而实现的。

  在过去,无偿划转事项的决策有时具有随意性特征,没有考虑到产权转让的经济性要求,同时,部分企业有借助无偿转让盲目扩张的倾向。而且,无偿划转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被滥用到国有企业和多元制公司的产权交易中、无偿转让忽视职工的合法权益、个别企业利用无偿划转的方式逃废债务。

  为规范无偿转让,国资委在2005年8月就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国资法》中关于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部分,并没有涉及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所以此次出台的《指引》,就是在新《公司法》和《国资法》出台后对无偿转让行为的一次规范,比如国有一人公司等对象就是新《公司法》所承认的新公司形式。

  相对于以前的《暂行办法》,此次的《指引》还要求企业申请无偿划转时提供划入方关于被划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效益预测、被划转企业风险(负担)情况、相关决策及协议签订情况和相关承诺事项等。同时,为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的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进入2008年后,国有企业调整重组步伐开始加快,中央企业户数已从151家调整到141家。去年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再次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应加快调整步伐,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要进一步加大企业重组调整力度,支持、鼓励与央企的联合重组、跨区域的联合重组。

  李曙光对本报记者表示,无偿转让形式具有非市场、无对价特点,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因此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国资委此次出台《指引》,可能也有促进央企重组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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