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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闫立良
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积极发放农村建(购)房贷款
近日,央行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有关“农村金融”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该负责人强调,金融机构应把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整个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适应“三农”金融需求多元化的特点,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继续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培育适度竞争农村金融市场。比如,鼓励现有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为农村地区提供服务,鼓励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性中小银行,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
2008年,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着力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探索发展基于订单与保单的金融工具,提高农村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农业信贷风险。在银行间市场探索发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拓宽涉农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此项工作正在东北三省和中部六省地区顺利开展。
该负责人强调,下一步将继续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逐步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推广到全国。通过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该负责人表示,当前,各类金融机构可围绕农村经济发展目标,选准着力点,改进信贷服务,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可以针对农村消费的需求,积极进行消费信贷产品创新,推出新的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如信用卡业务、“一卡通”和IC智能卡业务等,满足农民的多层次消费需求。人民银行将加强对金融机构扩大消费信贷的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满足农民不同特点、不同层次需求的消费信贷产品,加快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建设,为农民扩大消费提供便利。
金融机构应把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整个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在农村消费信贷品种的开发方面,应积极办理农业生产所需消费贷款,鼓励农民购买小型农机具和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专业户的发展;积极支持农民购买冰箱、彩电、洗衣机、电脑等中高档耐用消费品;大力支持农民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通过具有经济实力的村民做担保的方式试办助学贷款;积极发放农村建(购)房贷款,支持农民改善居住条件。针对农户实际情况,研究实行多种形式的质押、抵押办法。
与此同时,扩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还需要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村消费能力;改变农民消费支出心理预期,促使农民树立现代消费观,转变传统保守的消费意识,增强对现代消费观念的认知程度;尽快在农村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助残制度等,逐步提高农村的整体消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