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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机遇促进中小券商持续健康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9日 06:36  金融时报

  邱兆祥 史明坤 

  提要 在中国证券经营机构的组织体系中,中小券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存在有其合理的必然性。监管部门应以客观、积极的态度,在不放松监管的同时,加强方向性指导,鼓励和扶持一批守法合规、经营规范的中小券商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差异化经营创造独特的竞争优势,开拓中国证券市场的新局面。

  一、要深刻认识当前中小券商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当前,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中小券商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其一,国内证券市场交易量萎缩,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和承销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尤其是对于自营业务规模比较大的证券公司来说,市场大幅下跌使按公允价值计价形成的损失额在2008年内难以弥补。据统计,2008前三季度,8家上市券商共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6亿元,平均每家券商净利润为13.3亿元,与2007年同期相比大幅下滑47.4%。其中,8家上市券商在第三季度共实现净利润20.3亿元,平均每家券商净利润2.5亿元,同比下降79.4%,环比下降50.9%。8家上市券商前三季度经营业绩的下滑主要缘于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收入的同比大幅下降以及成本支出的刚性,2008年证券行业利润同比大幅下降已成事实。

  其二,受次贷危机的影响,国际知名投行或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或面临破产倒闭,可能使国内证券公司与国际投行的战略合作步伐放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以上事件的反思,也使国内证券公司在“出海”时更加审慎,稳健拓展国际市场和国际新业务领域,预计监管部门以及证券公司今后会加强对于国际投行和国际战略投资合作者的风险监管。

  其三,目前,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资格审批限制过于严厉,导致证券市场创新的进度比较慢,而目前的竞争格局是:大型证券公司由于可以轻松拿到新业务资格,获得垄断利润,自主创新的动力不足,缺乏能与国际大型证券公司抗衡的核心竞争力,而中小证券公司受净资本规模偏小的影响,难以获取各类创新业务资格,未来生存和发展空间狭小。如果这一次的市场调整延续时间比较长,可能导致涉及中小证券公司的收购兼并行为增加,并强制小证券公司走上规模扩张、特色经营和自主创新之路,中小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面临转型。

  在认识到中小券商面临生存困境的同时,我们也要客观看待次贷危机给中小券商带来的影响。在证券市场的肃杀严冬中,也透露出一丝丝暖意,我国中小券商的发展也面临着宏观经济与行业政策的新机遇:

  其一,宏观政策导向日益明确。当前,我国宏观政策已转向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我国政府出台的系列政策对稳定经济增长、提高投资信心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随着宏观经济基本面的逐步好转,我国证券市场在大宗交易、大股东增持、股份回购等政策的实施下,逐步企稳,证券交易量将逐步回升,这为中小券商业绩提升奠定了基础。

  其二,中小券商面临新的政策性机遇。尚福林主席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上表示:今后,在创新方面,只要与法律法规不冲突,证券公司都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客户需求和自身能力,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去尝试。这就为中小券商积极开展创新业务提供了政策空间。中小券商只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拓展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直投业务、股指期货IB业务等创新业务,就有可能拓展出自己的“蓝海”。

  2008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同时规定了财务顾问主办人的相关资格条件。财务顾问等非通道业务一直在券商收入结构中占比较低,该项办法的出台,实际上为众多中小券商开展此类财务顾问业务提供了一个门槛,使得以往由许多没有资格的小投资顾问公司承揽的财务顾问业务,可能转为券商垄断。在大券商抓大项目的格局下,中小券商就有可能通过专注于某一类业务、某一地域的业务,而迅速占领地方市场,或成为某一领域的专家,形成特色化经营,从而为中小券商提供新的业务成长空间。

  2008年5月16日,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对新设营业部提出了相应的标准条件,并要求证券公司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10年8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目前中小券商的营业部数量不多,但是,每个券商可能拥有数量不少的服务部,借此机会,中小券商就可以实现经纪业务的快速扩张,形成具有一定地域特色的经营之路。

  二、要为中小券商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

  中小券商要想抓住机遇,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外部的扶持,需要监管部门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券商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网点布局。在中小券商的发展中,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一直发挥着重要的监督、指导作用。这不仅是由于中小券商往往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关系密切,在促进就业、保护地方投资者权益、维护当地金融秩序、增加社会福利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中小券商的成长也往往伴随着地方企业的成长壮大,因此,中小券商是各地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也是各地监管部门积极指导和扶持的对象。地方监管部门应当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对地方中小券商给予“科学指导”和“重点扶持”,鼓励地方中小券商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其二,积极推进中小券商与地方企业开展合作,建立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平台。地方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本地中小券商的竞争优势,促进本地实体企业与金融资本的结合,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资产整合以及企业管理咨询与流程再造等服务项目,迅速提高地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建议政府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扶持:一是设立一个金融服务网络平台,撮合投资方与融资方;二是鼓励中小券商作为各地方政府的财务顾问,为本地企业的并购重组、企业改制、引进资本提供整体策划服务;三是为地方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公司和地方中小券商牵线搭桥,建立业务合作的战略联盟,发挥金融产业一条龙服务的优势,提高地区金融服务水平。

  其三,扶持和鼓励中小券商大力开展业务创新活动,加大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地方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明确鼓励和扶持地方中小券商开展创新业务,实现组织管理、营销渠道、服务产品等方面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

  三、中小券商要积极采取措施,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其一,明确未来发展战略,找准自身定位。中小券商的发展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不能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全方位发展,而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找准自身的合理定位,争取在某一类业务领域或某一区域形成差异化优势。比如,成为某一类产业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专家、专注于某类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或某类产业的融资业务等,形成差异化经营的模式。

  其二,大力拓展非通道业务,加速业务创新。在目前大券商的投资银行IPO业务集中度非常高的情况下,中小券商已经难与大券商抗衡,因此,我们建议中小券商应利用自身灵活、高效的运营模式,尽快抓住市场出现的新机会,大力发展非通道业务,争取迅速在一项空白领域创造出竞争优势。中小券商要加大对创新业务的研究,积极策划、推出新产品和新的服务方式,以满足广大投资者以及企业的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由于这类业务往往附加值比较大,项目周期短,见效快,因而可以成为中小券商实现业务跳跃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其三,加快经纪业务服务升级改造,进一步优化网点布局。中小券商应加快证券服务部的升级改造,加速中小券商之间的兼并重组进程,迅速扩大经纪业务规模,进一步优化网点布局。同时,中小券商应在现有网点数量的基础上,加大网上交易、远程交易的成交量,突破地域限制。利用手机短信、呼叫中心、网络平台以及其他多种通讯手段,为客户提供不同风险和收益水平的投资产品组合,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其四,进行流程再造,合理控制成本,提高合规与风险管理水平。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低谷的情况下,中小券商正是苦练内功、改进内部管理的时机,要积极进行流程再造,采取多种措施降低管理运营成本,争取在不降薪、不减员的情况下实现增收节支以渡过难关。同时,中小券商要进一步完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以净资本为核心,加强合规管理与风控建设,提高公司的合规风控水平。也只有合规与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券商,才可能在创新业务资格审批方面获得优先权,进而在证券市场逐步好转的情况下,抓住机遇,实现跳跃式发展。此次次贷危机中,美国主要投资银行的风险价值模型(Valueatrisk)并没有能预测到次级债爆发带来的巨额损失,以历史数据为统计基础的预测方式存在重大缺陷,而我国中小券商天然的抗风险能力就比较弱,如果不重视合规与风险管理,很可能在黎明到来前就倒掉了。因此,我国中小券商应该积极探索符合我国监管需要的科学合理的合规管理与风控体系。

  其五,积极引进外资等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扩充资本实力。为了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充资本实力,中小券商应根据自身情况,适度加大引进外资等战略投资者的力度。尤其是外资的进入,不仅可以为中小券商提供科学的风险管理工具以及强大的咨询信息系统,而且可以从业务流程、管理架构、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带来显著改善。借助外资的力量。中小券商还可以加大业务创新的力度,与国际投资者建立良好的营销渠道,拓展国际市场。

  其六,进一步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的合作。目前,以光大、平安、中信为首的金融控股集团已在金融服务领域日益显现出竞争优势,综合经营已成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小券商要未雨绸缪,加强与银行、信托、保险、基金等机构的多方面合作,比如利用银行渠道推广资产管理产品,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融资中介业务,与保险机构合作代理保险产品,向基金机构提供研究服务咨询业务等。今后,应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继续开展深层次、多样化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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