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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干教[2009]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2008年财政部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为使两个《办法》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与教科文司研究决定举办《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两个《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及有关要求;
(二)两个《办法》具体内容讲解;
(三)两个《办法》有关问题释疑。
二、培训对象
中央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名额分配略)。
三、培训时间
2009年2月26日至27日,25日报到。
四、培训地点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市环岛南路)。
五、培训经费
培训费由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按标准核拨,食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由学员及所在单位负担。
六、其它事项
(一)请各单位于2月20日前将报名回执(略)报送财政部教科文司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将到达厦门的航班、车次提前电告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以便接站。
(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系统培训处尚凤文,联系电话:010—68552055(传真);
2、财政部教科文司事业资产处张堃,联系电话:010—68551341(传真);
3、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李芳芳,联系电话:0592—2578099、2577799、2577777(传真)。
财政部教科文司
二ОО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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