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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剑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文,明确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一名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的文件称,享受以上两项免税资格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此外,若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国际范围内,存在跨境经营的国家和地区之间普遍签署了相关的税收协定,以避免企业重复纳税。中国与许多国家都签署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内地和香港也有类似的税收安排,但由于大陆和台湾之间特殊的政治关系,两岸目前无法签署税收协定,也无法模仿大陆和香港之间的相关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双边税收协定中的避税安排一般是对等的,而这次只是大陆单方面免除台湾相关企业的“两税”,台湾方面并没有对应地免除大陆从事两岸直航企业的同类税款,“可以说,这是在诸多政策之后,大陆再次释放善意,希望能够促进两岸之间的经贸往来。”刘天永表示。
目前,大陆免征台企“两税”仅限于运输业中从事两岸直航的企业,对于其他行业台企的税负,各地并无统一标准,“其他行业台资企业的税负比香港企业高,因此很多台资企业绕道美国注册,以美资企业的身份投资大陆。”刘天永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