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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大宗交易也属通过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2日 02:23  第一财经日报

  李晶

  针对日益增多的大小非减持情况,证监会曾于去年8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但从执行情况上看,部分大小非股东还是对其他部分规定产生“误读”,减持时未遵照执行。对此,上证所日前对上市公司及股东下发相关通知,对《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进行解释说明,明确大宗交易与竞价交易一样,均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大小非股东通过其减持股份时,也需要遵照执行。

  该通知明确,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证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上证所相关部门负责人昨晚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前部分上市公司的大小非股东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所“误读”,认为只有通过交易所竞价系统减持股份才应该遵守相关规定,而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并不在此列。该负责人透露,“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大小非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减持,在减持股份达到总股本的5%时,需要公告并在2个交易日后才可继续减持,但此前曾有两个案例,是相关大小非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时一次性超过了5%之后才公告,这显然与规定相违背,认为大宗交易不属于《管理办法》所要求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该通知同时明确,“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述途径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触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的,应当依照该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

  此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另外,该通知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虽未达到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的股份性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本次持股变动的数量、比例、日期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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