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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制度统一 结束对内外资分设税种历史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3日 21:02  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记者 王宇、李延霞)记者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这标志着我国房产税制度实现了内外统一,也彻底结束了我国对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

      据介绍,《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实施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而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由此,在对房产征税上形成了内外两套税制的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一直实行着一些单独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的税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这种内外有别的税制结构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一致的税收环境已很不适应。

      为统一内外税制,2007年和2008年,我国分别废止了对外资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只是在房产的保有环节还按内资与外资分别征收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今年起,我国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从而彻底结束了我国对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

  外企和外籍个人按自用、出租房产两种情况缴纳房产税

      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记者 韩洁、罗沙)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在就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缴纳房产税,在应纳税款的计算上也要区分自用和出租房产两种情况分别以计税依据乘适用税率确定应纳税额。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两部委指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此外,对应税房产且属于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2009年1月1日之后新建或新购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据了解,《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实施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由此,在对房产征税上形成了内外两套税制的格局。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标志着我国房产税制度实现了内外统一,也彻底结束了我国对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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