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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都可免征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周文 通讯员 江力红) 记者日前从地税局获悉,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的针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2009年内,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至此,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涉及的多个税种都有不同程度的优惠,且有可能享受免征全部地方税收的优惠。
卖房涉及多个税项
据了解,个人转让房产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对于普通住房转让在个人所得税上早有优惠: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座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含三区两市)内,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全部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款。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随同营业税征免的。
两种住房转让行为免税
记者了解到,对照以上条件,2009年个人以下两种普通住房转让行为, 税负为零:一是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普通住房的;二是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座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内,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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