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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采取多项"硬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2日 21:49  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济南1月12日电(记者王汝堂)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12日发布多项重要措施,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局势。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山东省决定,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为困难企业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职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要确定培训内容,拟定培训目标,制订具体培训计划和大纲,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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