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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2日 09:48  商务部网站

  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县委发〔2004〕22号

  中共肃北县委 肃北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驻肃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县对外开放和项目开发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因素,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对我县的支持,吸引外来投资和外来资金,使外来投资者、引进资金者的合法利益能得以有效保护,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全面实现"工业强县"战略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激励优惠政策及其规定:

  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我县将以出让、租赁和划拨方式使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后,经批准可续期使用。

  (二)外来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年限: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最高年限有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 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出租、转让、抵押。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我县开发农、牧、林、渔及其它资源原材料工业,其土地出让金优惠60%。 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外投资者,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 、出租、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四)生产性企业在基建期2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额在50---100万元的,投产开工后,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0---300万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300-500万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五)生产性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需占有荒地的,一律予以无偿划拨。

  (六)创办合资联营技改项目,我方以土地价为出资条件的,减收20%的土地出让金。

  (七)鼓励外来投资者成片开发我县境内国有荒山、荒滩、荒地、荒漠,其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标准的15%计收,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原土地使用合同确定的有效年限内,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最长可达50年。

  (八)外来投资者兴办科研、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通讯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兴修水利,改善环境,节约能源,治理污染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九)在我县境内兴办旅游业的外商投资者可优先征用土地,质量保证金可在开业后一个月内支付30%,其余三年交清。

  (十)外来投资企业新建房地产,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并以此为抵押,向金融部门贷款。

  (十一)县外投资者凡到我县境内投资勘探的项目,免征土地出让金、草原管理费。

  二、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从建成投产起,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市县掌握的资源税,到期后再减半征收二年;经营期不满10年的,前两年免征所得税和市县掌握的资源税,第三年起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在享受减免所得税期间,企业的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县财政统一按以上优惠办法当年进行返还。

  (十三)凡来我县兴办第三产业的(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三年免征所得税,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五年免征所得税。

  (十四)凡与我县原有企业联合进行技改项目,在还贷期间免征所得税(指借贷双方按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期限)。

  (十五)从事农、牧、林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内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企业所得税。

  (十六)开发荒山、荒地、水面用于发展农、牧、渔项目,征收最低土地转让金,5年内免征农业税。

  (十七)兼并、"嫁接"改造我县亏损、破产企业的联合项目,在保证职工就业,经营期5年以上情况下,允许企业在5年内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凡来我县独资新办的企业,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非从事运输业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九)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值达到企业产品值70%以上,按现行规定税率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外来投资企业新建,扩建属于国家鼓励的工程项目,一律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免购重点建设债券。

  (二十一)外来投资者进行技术转让、咨询、技术服务、培训等技术服务性收入免征所得税。

  三、引进资金优惠政策

  (二十二)凡通过中介服务,为我县引进资金、项目、技术设备、商标、物资、人才方面做出贡献的国内公民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均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凡以中方人身份给我县引进无偿投资者,奖励投资额的10---15%。具体的资金使用年限奖励:引进无息资金者,奖励引进资金的7---10%,引进低于国家银行同期利息资金者,奖励引进资金的4-6%;引进与国家银行同期利息相同资金者,奖励引进资金的1-3%,引进高于国家银行同期利息资金者,奖励引进资金的1%。引进外资的,同样享受引进资金的奖励比例。引进什么货币,就用什么货币与人民币的同期比价兑现奖励。以上奖励均由受益单位支付。

  (二十四)凡引进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产见效后,奖励投资额的0.5%;规模在51-100万元者,奖励投资额的1%;规模在101-300万元者,奖励投资额的1.5%;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者,奖励投资额的2%。

  (二十五)凡引进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新、续、扩、改的工业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报,审批后,由县政府按该项目见效后第一个年度新增上缴税金部分的10-15%一次性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十六)凡为我县引进国内外资金投资联合兴办企业的,项目一经实施,按投资总额的2-4%给予奖励。直接投资于能源、交通、农、牧、林、水利开发出口创汇产品,治理环境及公益事业项目的,直接引荐人的奖金还可按上述奖励额度上浮20%。

  (二十七)凡应聘来我县租赁、"嫁接"亏损企业或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人员,按企业年度减亏增盈部分的5-10%给予奖励。

  (二十八)招商引资受奖者,根据本人意愿,并征得企业同意,可将所得奖金额作为个人股份,按合作年限参与分红。

  (二十九)县外资企业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也不得搞任何不合法的费用摊派。企业抵制各种非法侵占和摊派。

  (三十)县直各单位从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来的无偿资金用于县或单位建设的,县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四、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奖励政策

  (三十一)对单位和个人向上争取到的项目资金,县上不再截留挪用,由单位自行安排项目开支。

  (三十二)凡从国家和省市为企业或项目争取到的计划外无偿资金,对争取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争取到位资金总额的3%的项目工作前期费;对争取到的有偿资金,给予争取到位资金总额2%的项目工作前期费。

  (三十三)凡从市外引进到位的资金(包括项目合作、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对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引进资金总额1%的项目工作前期费。

  (三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争取到的项目资金,按计划一律用于项目建设。

  (三十五)行政事业单位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外争取到的有偿资金,按实到位资金总额的3%,对项目经办人给予奖励。无偿资金,按实到位资金总额的10%,对项目经办人给予奖励。

  (三十六)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对到位资金审核后,报经县政府批准,兑现给项目经办单位,再由经办单位发给中方人。从上级争取到的实物不计提奖金。

  (三十七)争取项目资金的费用和对有关人员的奖励资金全部由受益单位支付。

  五、受益分配优惠政策

  (三十八)凡来我县联合投资开发新产品,按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3年内从我方所得利润中向客方让利20%。

  (三十九)联合生产出口产品所创外汇,企业基数留成部分,按投资比例分成,增长利润分成部分,分配比例客方高于我方30%。新开发的出口产品,外汇地方留成部分,从创汇之日起,三年内按70%留给客方。

  (四十)购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并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优惠20%的购买价。对租赁、承包停产或亏损企业的,承包租赁费从优,利润全部归承包方。

  六、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十一)对外来投资企业项目的审批,由县发改委牵头,实行各职能部门联合办公,一次性办完各种项目手续,资料齐全的,在7天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并在15天内办理审批手续。

  (四十二)外来投资企业用地,由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按审批权限,在收到申请15日内办理完本级手续,预批用地批复,并在以后六个月内补办完有关手续。

  (四十三)外来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有权决定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享有自主权;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资金(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各种津贴之外)按《劳动法》自主决定职工的招聘和解雇,送劳动部门备案,不需报批;有权按企业章程,设置组织机构,聘用和外聘各级负责人;除国家明文规定属国家定价的产品和收费外,企业享有产品定价自主权。

  (四十四)优先保证土地使用、劳动力雇用、原材料供应、水和电力供应、进口配额等各种生产要素。

  (四十五)禁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明文公布,除规定收费外,不准增加任何收费项目。

  (四十六)进一步完善法制环境、投资环境,规范投资行为,对外来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

  (四十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第三产业。经批准可以从事包括商业贸易、运输、房地产、信息咨询、旅游等服务业,以及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七、其他配套优惠政策

  (四十八)经营基础设施的经物价部门核准,其经营期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等收费标准一定比例自主收取,经营期内不能获得预期利润的可以延长经营承包期,直到获得合理的利润。

  (四十九)允许外借以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等形式对我县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并优先安排配套资金贷款。

  (五十)外来投资企业经营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运输、通讯设施等优先安排和供给,并一律按我县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五十一)外来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经评估审定,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25%,加速折旧。

  (五十二)建设经营发电站的,其上网电价按有关规定从宽核价,由电力部门负责收购销售或建设者自行销售。

  (五十三)外来投资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折旧。

  (五十四)凡新来非公有制企业和新上项目建设投产后,当年安置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当地城镇待业人员达到企业人数的60%的,经县劳动部门确认,地税部门核准,1-3年内免征所得税。免征期满后,若当年又新安置下岗职工和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人员的30%以上的,地税部门核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五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介绍国外客户来我县狩猎者,给予介绍单位和个人本县狩猎收入5-10%的奖励。

  (五十六)兴办医院、学校等社会公益事业及污染物处理,再生利用和环保事业项目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建设资金补助。

  (五十七)国内外客商为我县社会福利公益事业捐资项目除免收各项税费外,允许以个人或其亲属名义命名。

  (五十八)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畜牧特产与副产品供应基地建设的以及开办草原旅游业,免征草原管理费,免征草原补偿费、使用费3-5%。

  (五十九)对于外来投资企业,优先供应能源、紧缺物资,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安排施工和安装通讯设备。所需水、电、热、原材料、贷物运输和通讯配套设施建设,均按本地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六十)对本地经济有较大影响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给予特殊照顾。

  (六十一)县招商部门成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投诉协调和咨询服务机构,对联合协作中发生的经济、民事纠纷予以调解,调解无效,协助当事人按仲裁或诉讼法律程序解决。对于县内企业不能按联合协议(合同)偿付投资者资金、物资的,有责任督促限期偿付。到期不予偿付的,应协助债权人提请人民法院采取清算偿付等措施解决。

  (六十二)本奖励优惠政策及若干规定从公布之日执行,未尽事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六十三)过去有关的激励优惠政策规定与本政策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激励优惠政策及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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