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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0日 16:48  发改委网站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非住宅交易过程中能否收取抵押手续费问题的请示》(赣发改商价字[2007]1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同时明确,“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房产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房屋交易手续费用,非住房交易过程中不能收取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住房交易收费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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