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网北京12月30日电 (记者 杜燕) 北京市民政局30日公布2009年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新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390元调整到41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从年人均1780元调整为2040元。各区县政府应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在全市规定的农村低保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因调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同时,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等10部门出台的《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的规定,2009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170%。即: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697元;各区县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分别为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70%。
北京民政局表示,具有社会救助职责的相关委、办、局应当按照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开展相关社会救助工作,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