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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柠檬酸(盐)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推动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要求,经过相关审核程序,现发布2009年柠檬酸(盐)符合出口许可申领条件企业名单的公告。如需咨询有关事宜,可与以下单位联系。
联系单位:外贸司 工业品出口处
电话:010-65197787传真:010-65197434
邮箱:wm_gongyepin@mofcom.gov.cn
附件商务部2008年第116号公告
商务部 对外贸易司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16号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关于2009年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和程序的公告》,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9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相关规定。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本公告附件2所列企业可向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符合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附件3有关条件(包括2007年或2008年柠檬酸、盐出口数量符合有关标准)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补充递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9年2月15日前向商务部(外贸司)报送正式申请材料(所附企业材料请制作一张光盘),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所附企业材料请制作一张光盘,一份书面材料)。
附件:1.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商品目录
2.2009年符合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企业名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