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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质监局实施验配眼镜单位质量安全明示标识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9日 07: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青岛市质监局实施验配眼镜单位质量安全明示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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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山东青岛市质监局12月19日举行了全市验配眼镜单位质量安全承诺揭牌仪式。30余家眼镜企业代表眼镜行业进行了质量安全承诺公开宣言:持续保持生产条件、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强化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为了加强验配眼镜产品的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青岛市质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验配眼镜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共查处43家无证企业,对没有生产许可证擅自加工配制眼镜的单位进行了严厉打击,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目前该市共有244家单位获得了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

  为巩固整治成果,依法保护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验配眼镜生产企业合法权益,正确引导消费,该局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了眼镜单位“质量安全明示标识”制度。该制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悬挂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表明生产加工资质;二是摆放“验配眼镜质量安全”标识牌,由加工单位向广大消费者进行质量安全承诺。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由获证企业在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便于消费者识别。总店或单店悬挂正本,分店或连锁店悬挂总店生产许可证正本的同比例彩色复印件及载有本店信息的副本;“验配眼镜质量安全”标识牌摆放在店堂柜台显著位置。

  12月底,青岛市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验配眼镜单位将全部悬挂“质量安全明示标识”。质监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验配眼镜时一定要看清加工单位是否有生产许可证,所验配的眼镜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是否标注QS标志。如果发现无生产许可证验配眼镜的单位,消费者可拨打12365质监热线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予以查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验配眼镜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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