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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斯媛
国家对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海外贷款支付利息开始征税,境内外资银行将面临成本上升、流动性和存贷比压力,部分外资银行正在就此事与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本月12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对此,东亚银行(中国)某高层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目前纳税比例等尚未确定。此前国家未对外资行征收过相关税款,正在就此事与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内对利息所得的征税税率为20%。为鼓励缔约国双方资金流动,对缔约国利息此项税率低于国内法税率,一般为10%。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国家对海外贷款利息支出开始征税,外资行的融资成本必然上升。一方面外资银行吸收存款能力较弱,另一方面境外的基准利率较低,境外融资成本低于境内,因此外资银行大量资金来源依赖境外贷款。
此外,这项税款的征收将对外资行的流动性管理和存贷比产生一定压力。某外资法人银行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在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境内外资银行的流动性已经面临一定困难,开征此项税款将加剧外资行流动性的紧张。
该人士还表示,海外融资成本上升,将导致外资行贷款成本的上升,加上外资行尤其是非法人化银行的吸收存款能力较弱,这对外资行完成监管部门75%的贷存比要求也将产生一定压力。
不过,从外债余额和外汇储备的角度来讲,郭田勇认为,由于大部分外资行都开展了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海外贷款将提高外债水平,导致外汇储备出现波动,而对外资行征收此项税款将对此进行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