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时锋
12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再次修订有望斩断影响中国统计数据质量的行政干预之手。
本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并于上周六公布了修订草案的全文并公开征求意见。在这次修订中,还政府统计部门以独立之身成为该法修订的核心内容。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对于政府统计要做到“三个不得”,即“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和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在“三个不得”的防火墙之外,事实上,修订草案还改变了现有地方政府、各政府职能部门同统计机构的相互关系。
按照现行统计法的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很强的领导职能并对统计数据有行政干预的空间。因为,他们不仅要“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而且“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正是有了这一规定,地方政府官员对于统计数据的上报有了干预之权。
而在修订草案中,一律取消了上述规定,直接将领导干部对统计机构间的关系只定位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这应该是我们一直期待、势在必行、要尽快通过的东西。”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
“从内容上来看,现在要尽可能减少政府对数据的干预,这是一个防止‘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老问题,而修订草案就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渠道,体现‘独立统计、独立调查’的方针。”叶青解释说。
除了上述改变,针对以往数出多门的情况,此次修订草案中明确了统计部门对于政府数据搜集和发布的权威地位。
以往,中国政府的部门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问题比较突出,根据本溪市2004年对107家企业的调查,目前企业填报的报表总数为519种,除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105种外,由各部委、各省主管局和市直各部门制定下发的报表多达414种,占报表总数的79.8%,而且大多数未报经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上述数据被整理上报后,各部门随意公布统计数据的现象又比较普遍,造成了部门间一些重要的统计指标口径不一致,以致数出多门,让使用者无所适从。
而此次的修订中,确定了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主导地位,“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叶青对记者表示,除了上述问题外,统计机构还希望从法律上对于统计工作的经费给予必要保障,同时在以往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数字采取制裁外,对于政府部门向统计机构提供的虚假数字同样要强化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