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19日从财政部获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近日公布,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与此前公布的三个暂行条例同步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0日分别以国务院令第538号、539号和540号公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保证三个新税收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消费税实施细则和营业税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为此,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了相关立法工作,经过多方面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形成了这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草案。
据悉,此次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根据其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规定,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同时,对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一些共性条款,包括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的范围、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核价顺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作了统一和衔接。此外,按照准确、简练、统一、规范的原则,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