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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企业股权激励与经营难度挂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 02:2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婷 赵彤刚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加了对垄断性行业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具体要求,即要兼顾经营难度和外界宏观因素。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提升权重极大的垄断性行业上市公司业绩,对A股市场将产生积极影响。

  充分考虑经营难度

  通知提出“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并增加了“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的内容。

  参与相关方案讨论的天强管理股份公司总经理祝波善指出,增加对垄断企业的具体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国有控股股东应区分非市场化公司和市场化公司分别进行激励。也就是说,一些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也就是垄断性行业往往比一般的市场化企业经营难度低,获得的收益也并非来自公司高管的管理经营行为。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时,要参照行业企业的业绩水平,所以在对这类企业进行考核时,要考虑其经营难度系数。

  他指出,但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不好,一些石油石化、电力行业、民航业等非经营性减利,所以通知提出要考虑价格调整和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

  通知还要求,在境外和境内同时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执行境内公司的股权激励办法。祝波善表示,这主要是由于境外股权激励不好控制,对公司高管的自我约束要求也更高,在两边无法平衡时,采用境内办法更合适。

  结合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大多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与期权方式,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是如此。

  北京正略均策合伙人梁瑞芳指出,这两种方式在全程监管之内,便于操作。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新发股票会改变企业的股本结构、股东结构;而后者则需要将价值成本化、费用化,对股东权益影响也比较大。

  因此,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对这两种股权激励方式做了规定。以限制性股票激励为例,过去很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了达到三年的业绩考核或战略目标,而人为降低了战略目标标准,使目标更好实现。“因此通知就删除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应基于某一发展战略和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这一条。避免股权激励过于主观化。”祝波善说,“这样也可以避免前几年为做股权激励,不仅没激励,还有很大风险出现的情况。”

  此外,由于会计准则发生变化,企业实施期权激励这种方式时将遇到不同的财务处理方式。因此,通知将期权与股权实施这两种方式区分规定,特别提出要“规范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合理确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对实行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做法,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进行合理估值。其相关参数的选择或计算应科学合理。而对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核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价值外,还应参考期权估值办法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

  有助提升“大块头”业绩

  宏源证券资深研究员唐永刚表示,《通知》为垄断性国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开了一个很大的口子,而以前这些企业基本不可能进行股权激励。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大多数是垄断企业,股权激励的目的是提高垄断企业效率。目前一些垄断企业出现亏损,一方面有政策性因素,另一方面也有管理因素,这与激励不到位有关。从财务报表可以看到,多数垄断企业管理成本高于其他充分竞争行业企业,经营效率也明显偏低。比如目前一些航空公司业绩大幅滑坡,除受需求下降影响外,也与套保出现巨亏、管理成本高企有关。

  唐永刚表示,面对当前复杂而恶劣的经营环境,企业面临着降低成本、挖潜增效的压力。此时推出股权激励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公司效益。国资委曾提出到2010年将目前的150家央企数量进一步压缩至80至100家,虽然目前央企海外收购扩张步伐有所放缓,但在国内的并购整合、做大做强方针未变。“配合股权激励政策,将更有利于央企并购工作的推进。”

  目前在A股市场中,垄断性央企无论是指数权重还是市值权重都比较高,两者均超过60%。“通过股权激励提升这些企业的经营水平,将有利于改善A股市场的整体业绩与估值水平。”唐永刚认为。

  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策略与行业研究主管李锋也表示,通知意味着国资委开始尝试以股权激励方式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对于垄断性行业企业来说,市值管理是约束,而股权激励则是动力。“此举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对A股市场整体将产生正面影响。不过,效果显现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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