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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股权激励被上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 02:0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珊云)昨天,国资委联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授予、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等作出了规定,并设置了股权激励的上限。

  不超行业水平禁行权

  通知指出,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在授予股权时的业绩基础上有所提高,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的不得行使。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则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来制定。

  行权实际收益设上限

  通知规定,要综合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若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

  随着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水平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

  拟披露股权激励动态

  通知还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公司的改革发展、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薪酬水平、股权行使及其股权激励收益、绩效考核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对外披露。

  ■专家解读

  可限制滥行权行为

  据了解,2006年,国资委就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当年共有40家公司推出了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截至目前,仅有19家已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

  北京科技大学金融管理学院教授刘澄介绍,近年国资委为考虑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高管授予股权的规模、行权价格及条件有严格把关。但目前行权股票的规模大、价格低、行权条件的过于宽松是主要问题。通知确定了授予与行权的指标,意味着只要业绩达不到业内平均水平,高管无法兑现这些期权。因此业绩考核指标纳入股权激励能达到标杆的作用。

  他还指出,虽然通知能提高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激励,但对股市整体影响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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