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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媛
证券执法体制改革后证监会于2008年刮起了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旋风,邓军、曲丽内幕交易案便是最新例证。
昨日证监会宣布了对辽宁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辽宁中期”)董事长邓军、副总经理曲丽的内幕交易案调查结果,并对邓军、曲丽施以行政处罚。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打击力度,密切监控,严肃查处,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高市场诚信水平,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邓军、曲丽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调查发现,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捷利股份”)于2007年4月22日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中期”)就收购后者持有的辽宁中期并增资事项达成初步意向,于5月15日发布了收购公告,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75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在一系列并购重组以借壳上市的动作完成后,捷利股份更名为中国中期(000996.SZ)。
尽管捷利股份和中国中期尽力保密,但内幕信息的泄漏还是防不胜防。“去年4月底,中期的常务副总裁带领捷利股份董秘和一名审计人员来到辽宁中期,与邓军和徐丽进行了接触,为了保密,仅告之此行目的,是对拟收购辽宁中期的计划进行调查,未告知收购方是捷利股份,也未告知捷利股份调查人员的身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谈到。
但对于股市从业人士来说,内幕信息具有巨大诱惑性。“在调查期间,邓军通过接待调查人员,配合调查工作,上网搜索调查人员真实身份,获知正是捷利股份准备收购辽宁中期,并在办公室告诉了曲丽。”上述人士介绍。
在知悉内幕信息后,邓军通过其个人证券账户于2007年5月10日买入捷利股份2万股,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并获利15万元。曲丽于2007年5月10日买入捷利股份1万股,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并获利7.5万元。
经过调查与审理,证监会认定邓军、曲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决定对二人进行处罚,没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并购重组素来被视为内幕交易频发的温床。证监会上述官员分析说,并购重组对公司产生影响,涉及环节多,股价异常,发生并购重组的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侵害了市场的基础,损害了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