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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溶剂油是否纳入燃油税征收范围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 02:29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发自北京

  王康鹏

  “这两类油都属于石油制品,都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从节能减排、调节消费的角度来说,对燃料油、润滑油计征燃油税是比较合理的。”昨天,在网易财经举办的“北京观察”论坛现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方案中还提出,将相应提高石脑油、溶剂油等油品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发改委等四部委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作出这样的设计,一是促进节能减排,二是石脑油油品组成成分与柴油相近,简单加工便可变为汽、柴油,相应提高这些油品的单位税额是为了避免冲击油品市场秩序和偷税逃税等问题。

  但是,上述方案似乎并不能得到专家和企业的完全认可。昨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冯世良就对记者表示:“石脑油、溶剂油等虽然是从石油加工而来,但是它们是生产化工产品的重要原料,区别于汽、柴油等交通用成品油制品,所以应该做到区别对待才合理一些。”

  中石化经济技术研究院副院长毛加祥也表达了相似观点,他认为:推出燃油税改革主要是针对交通用油,很重要的目的是用价格杠杆来引导大家合理消费,车主多用油就多交税。而石脑油、溶剂油只是用来生产化工产品,并没有用于公路、水路等交通。在取消交通上的6项收费的同时,却对作为企业生产原料的石脑油加税,就有可能加重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的生产负担。”

  冯世良透露,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已经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了报告,建议将石脑油、溶剂油等特殊油品排除在燃油税征收范围之外。“预计有关部门会听取我们的意见,在推出最终的改革方案时会作出一些调整。”冯世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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