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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亟待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8日 00:04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胡亮

   在有些地方、有些领域,政务公开似乎成了一座“玻璃门”,还或多或少留有死角,特别是民众关心的诸如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等财务账目,犹抱琵琶半遮面,不敢露出真容。

  ■政界变革年终盘点(3)政务信息公开改革篇

   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在我国政府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此条例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等方面都带来了深刻影响,并且公民可以有效地对政府是否依法行政从社会舆论层面进行打分和监督。

   按照条例规定,信息公开有4种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传统媒体。在《条例》实施准备期中,各地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扩大信息公开的渠道,丰富信息公开的模式,让社会公众可以更快捷更完整地获取信息。

  信息公开的力量

   “《条例》出台最大的价值在于能够使政府真正变成一个公开透明、阳光的政府。公开了,透明了,社会公众就可以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为老百姓参政议政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汪玉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5月12日14时46分,新华网发布了5·12地震第一条公开的消息,此时距离地震发生刚刚18分钟。在《条例》实施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5月12日下午2时28分发生的汶川地震无疑是《条例》实施后面临的首次大考验。

   “这次政府救灾也正好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很好的一个时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专家组成员莫纪宏对记者表示。对于条例的出台各地政府的准备与表现参差不齐,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的汶川抗震救灾,也许能给各级政府做出一个示范,并通过其正面效应,为这一对中国政府施政方式影响巨大的法规的推广实施,起到强心剂的作用。

  呼吁办公费、招待费信息公开

   11月,辽宁沈阳市民温洪祥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递交了一份《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沈阳市政府各个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公开办公费、招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等财务账目,以及政府各部门年度财务审计结果。

   “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于纳税人,作为一名公民和纳税人,有权力知道每一笔钱是如何花掉的,这是《条例》赋予公民的权利。”温洪祥表示。

   沈阳市政务公开办相关负责人透露,政务公开办已接受了温洪祥的申请。

   从目前审定的情况看,该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目前已在做这个工作。该负责人同时表示,由于国内还没有先例,政府部门财务信息又极其敏感,难度极大,实行公开可能不会一蹴而就,结果可能不会太乐观。

   有专家指出,经过半年的实践,《条例》在有些地方、有些领域似乎成了一座“玻璃门”,政务公开还或多或少留有死角,特别是民众关心的诸如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等财务账目,犹抱琵琶半遮面,不敢露出真容。

   “《条例》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就应该公开;《审计法》也明确规定,审计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国务院法制办一位负责人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

   这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政府招待费属于政务公开范畴。但是在现有的环境下,很多规定条例往往在实施时会落入形式,但是无论如何,办公费、招待费等项目信息公开已经是大势所趋,想挡是挡不住的,唯其如此,不如及时、全面公开。

  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亟待完善

   据了解,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是通过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平台。其中,有相对成熟的大城市,也有一些较为落后的县级城市,在这些城市中不乏有非常完善、细致紧密的,当然也有依靠形式、无实质内容的。

   汪玉凯向记者介绍,目前,政府信息展现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通过网站。虽然各级政府大都建了自己的网站,进行了一定的信息发布工作,但是《条例》不仅仅是要求信息的发布,还规定:政府应该公布的信息内容、公布的时效,以及公布的方式。

   “实际上《条例》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处于目前的网络时代。在过去,政府想公开什么就发布出去,不想公开就不发布,自由度比较大。而现在,政府必须把应该公开的信息公布给公众,更要考虑到老百姓获取信息的方便性。这在技术上并不是难题,关键在要解决理念问题,政务信息不仅要公开,而且与老百姓要产生互动,让老百姓找到表达和参与的渠道。”汪玉凯说。

   然而,汪玉凯对《条例》的实施和贯彻却持不乐观态度,他认为《条例》的实施必将会伴随着一个艰难的、长期的过程。他分析,首先从政府角度来讲,尽管多年来一直强调政务公开,但政务信息公开与否的主导权几乎完全掌握在政府官员或政府机构的手中,既然没有法律规定,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认为某些政务信息不需要公开就完全可以不公开,反正不违法。

   其次,政府体系长期习惯于操作不公开,缺乏基本的透明度,这种状况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惯性;而要改变它,自然会遇到相当大的阻力。从主观上来讲,官员更习惯于能不公开就不公开,这种惯性的力量是很强大的。

   再其次,客观来说,政府权力滥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大都是在暗箱操作中,通过官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实现的。

   因此,汪玉凯认为,要保障《条例》的实施,必须转变政府机构管理人员的观念和价值。社会公众是纳税人,是公共权力的基础;社会公众把一些权力给了政府,让政府代替公众来行使权力;而社会公众作为政府的主人,有权了解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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