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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侯捷宁
基金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下限由5%升至10%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实施了《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作了修改,将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下限由管理费收入的5%提高到10%。
根据原条文: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修改后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据了解,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是2006年8月份开始实施的,虽然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不低于管理费收入的5%。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各基金管理公司自2007年开始都是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提取的。截止目前,全行业风险准备金余额已有50多亿元。而且在2007年,证监会曾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大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增强抗风险能力。
分析人士认为,之所以修改这一条,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下限,实际上是对公司目前的实际做法从监管层面进行了肯定,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多提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公司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有利于加快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增长速度,增强公司和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加大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增强社会对行业的信心,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6号
现将《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公告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做好监督工作。
2008年11月24日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一条修改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