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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不得委托外人开展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 01:46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记者昨天获悉,中国证监会近日向各地证监局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证监局督促各证券公司,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出现违规委托营销的应立即终止。

  该通知明确指出,在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和政策出台前,各地证监局要督促证券公司对营销人员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法网点或者通过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对于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的,各地证监局应督促证券公司立即终止与其委托代理关系,并停止相关营销活动。

  此外,中国证监会严格明确,尚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营销人员不得聘用。一旦出现因授权不清、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导致经纪业务营销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证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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