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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反腐力度亟待强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1日 09:58  中华工商时报

  魏文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务人员与教师收受药品或物品销售方财物,也是利用了其作为医务人员或教师的职务便利,为他人与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犯罪性质与其他受贿行为没有实质性区别,因而对于其中收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理当同样以受贿罪论处。当前大多数医院与学校都属公立性质,这些医院与学校的教师实际上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医务人员与教师收取较大数额的财物,没有理由逃脱于刑法的惩处与制裁之外,该种犯罪行为理当归入受贿犯罪论处。

   令人遗憾的是,一直以来,在不少地方与不少时候,医务人员与教师收受财物行为未能被纳入刑法制裁范围,部分存在受贿犯罪行为的医务人员与教师,仅仅受到与其犯罪性质与后果不相称的行政处分。医务人员与教师收受较大数额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不但导致部分涉嫌犯罪人员不能受到法律的应有惩处,更会在客观上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助长作用。由于处罚缺乏足够的严厉,当前像医务人员与教师为他人与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在部分地方医院与学校甚至表现得相当严重。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规定,要求对医务人员与教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较大数额财物行为以受贿罪论处,加大了实施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有利于通过严厉打击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净化医务与教育环境。

   需要看到的是,医务人员与教师是否存在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显而易见的是,医务人员与教师收取药品或物品销售方财物,必然要以加重群众就医与子女受教育经济负担为代价,因而此类犯罪行为是对于民众切身利益的直接侵犯,是对于民众民生福祉的直接损伤。要进一步改善民生,提升民生福祉水平,除了需要从政府层面健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之外,强化对于诸如医务人员与教师受贿进而加重群众负担之类犯罪行为的打击,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而在当前看病贵、上学贵已经成为民众沉重经济负担的背景下,通过强化对于医务人员与教师受贿行为的打击,以切实有效地减轻民众经济压力,无疑具有更大的现实针对性与紧迫性。从这个角度看,对医务人员与教师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以受贿罪论处,强化事涉民生领域的反腐败力度,实际上也是在为进一步改善与促进民生作出努力。

   任何立法与执法,就其本意来说都是为了维护民众利益与社会利益,所以不但对于那些以权谋私的官员受贿行为应当严厉打击,对类似于医务人员与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同样应当依法予以严厉制裁。而且由于这种犯罪行为与民众利益及民生损益有着更为密切的关联性,所以对该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只能强化而不弱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机关将医务人员与教师收受销售方财物行为作为受贿罪处罚,是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民众切身利益,维护与改善民生,强化社会正义的必要之举。人们更期待此类性质认定能够通过更高的立法途径予以进一步的明确,以使民众利益与民生得到更为坚实的保障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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