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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正在调整中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已初步拟定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据11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尽管最高限价理论上带来了垄断油企主动下调成品油销售价格的可能性,但在现实经营过程中,这种可能性非常小。因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包括垄断油企在内企业的本能,所以规定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之后,更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垄断油企将最高价格当作最低价格,不实施或很少实施在最高限价之下下调价格的行为。
对于垄断经营的商品,如果政府不进行必要的价格管制,垄断企业就必然要利用垄断地位牟取暴利。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只要政府实行价格管制,就必定能够遏制垄断暴利的产生。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当最高限价本身就高于垄断企业实际经营成本时,所谓的最高限价不但难以起到尽可能压缩垄断企业暴利空间的作用,反倒可能事实上成为垄断企业牟取更大暴利“名正言顺”的护身符。
所以,唯有进一步健全成品油定价机制,让成品油定价过程遵循程序正义,才可能会有有利于各方利益共享的公平定价出现。在成品油垄断经营态势不打破情形下,建立由各方利益主体广泛参与的民主化成品油定价机制,远比制定成品油最高价格之类更能遏制垄断油企暴利,更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有益。
与此同时也需看到的是,政府介入原本可以自发发挥调节作用的市场,由政府有关部门代替市场制定有关商品价格,注定难以完全避免由于各方利益主体力量不对等而导致价格制定出现有失公允情形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诸如制定成品油最高限价之类改革定价方式,不是遏制垄断企业暴利的治本之策,在更大程度上破除成品油市场经营垄断,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与定价作用,才是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根本之道。
魏文彪(江西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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