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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购房可办城市户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6日 14:52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石家庄11月25日电为了鼓励居民购房,河北省日前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既有的房地产政策做出一系列调整。

  除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居民购房政策外,河北省房地产新政还规定:对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标准适当上调;自2008年12月1日起,将销售住房缴纳营业税的时限由5年调整为2年;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设区市、县(市)对转让人给予与所缴纳税额市、县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各设区市、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为购买商品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河北省还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部分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到2010年底,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实物配租比率达到50%以上。同时,自2011年1月1日起,各设区市、县(市)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统一,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自主选择廉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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