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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保管费只会抬高善良的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6日 02:29  北京商报

  如果搞一场“最令人无奈的小学作文题”评选,“一件好事”或“一件小事”十有八九会排在前面——在那些铅笔写成的、字又大又稀的作文里,不知有多少孩子写到“我扶老奶奶过了马路”、“星期天我捡到一只钱包,里头塞了多少多少钱”。也许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我们才突然发现,那些本来自然而然、挺让人开心的事儿,可以被“必须表达”给憋得既假得可笑,又傻得可怜。

  前两天,《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在武汉正式出台,里面有“遗失物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费”这么条招人议论的条款,不少人为了“失物保管费有没有给传统美德抹黑”这点吵翻了天——而实际上,“失物保管费”犯的毛病很简单——和“一件好事”一样,硬把一件好事上纲上线、表达一番,结果倒落得大家不自在。

  其实,用不着什么规定出台,街头巷尾的寻物启事上,有几个没有“当面酬谢”、“必当重谢”的字眼?我们需要做的,只是尊重人们自个儿的选择跟习惯:物主不愿意酬谢是一种习惯;物主愿意酬谢、拾物者愿意接受酬谢是一种习惯,物主愿意酬谢、拾物者不愿意接受酬谢也是一种习惯,至于这份酬谢是叫“保管费”还是叫“感谢费”大可以随便。如果说一定要为这事弄出套条条款款,也只需规定“物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得把承诺兑现”、或者“双方可自行协商重金、重谢的概念”。

  尽管很多年以前,儿歌里就在唱“我在马路边,捡到5分钱”,但蹦蹦跳跳唱着这儿歌的孩子们很快就会发现:原来捡到东西还给别人这事算不算个事、算不算个好事多半取决于你捡到的那东西“是不是钱、值不值钱”——新闻里讲的可全是“拾重金而不昧”的“大事件”。如今“失物保管费”又进一步强化了“给不给钱”的概念。这似乎是在暗示我们:您要是没捡到特多的钱、或者特值钱的物件,您都不好意思保管、也不好意思还——然而,在一辈子里面,丢了重金或者捡了重金之类的事儿有几个人会碰见?对大多数人来说,您丢掉或捡到的多半只是一只中档的手机、一副半新不旧的手套、或者一把还带着水珠的雨伞。一个“失物总会复得”的城市,最需要的也许只是在公众场所里广泛设置失物招领点儿——有统一标识、有专人看管、招领的东西并不需要多值钱,但人们归还失物特别方便,找到失物相当常见。

  正如心理学家所言,奖励有时候比惩罚还难,微小、真诚、象征性的赞许常常比外在的奖励(尤其物质奖励)更能赢得大家的好感。用物质奖励代替心理满足,一旦物质奖励失去,人们就会觉着遭了额外的损失、受了不该有的亏欠,结果反而是抬高了行动的门槛。就像在拾物不昧这事里面,明明大家都没有什么心理负担,又何苦定个“失物保管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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