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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应纳入法律规制当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0日 22:56  中华工商时报

  

行政收费应纳入法律规制当中
国家发改委14日宣布,从明年1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等。此举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大特点是收费总量大、收费项目多。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有人大代表调研发现,一些企业所承受的收费项目多达200多项。目前各地收费票据种类就多达160多种。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另一特点就是收费随意性强。当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的相当部分是通过各级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制订,部分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因为有“红头文件”的支持而得以“合法化”,因为有物价部门的批文而得以“名正言顺”地收取。另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也不够透明,不少地方政府缺乏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情况的意识,部分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去向成谜,公众不知道这些收费用在了哪里,是否真正被用于该用的地方,是否有部分收费被部分部门甚至个人中饱私囊。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过多、数额过大,加重企业与社会经济负担,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民众的生活水平与质量。而就经济增长与发展来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收费重,也不利于通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不利于进一步增强民众消费能力、扩大内需增长。当此国家面临经济增长趋缓之际,取消或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减轻企业、社会与民众负担,促进“保增长”目标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与必要性,取消或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通过举措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促进民生改善的题中之义。

  与此同时也需看到的是,尽管此次国家发改委宣布取消或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此前上海也有取消或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之举,但是这种通过行政命令取消或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做法,难以对遏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乱象起到治本效用。因为显而易见的是,此次出于扶持企业发展需要而被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非不存在以后“东山再起”、再次向企业与社会祭起收费大旗的可能性;此次取消或停止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不意味着以后行政事业性收费就必定不会出现反弹。何况这种经由行政命令取消或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路径,还因为缺乏来自法律的刚性规制而致可制约性与可监督性不足,不排除会有部分地方政府对上级命令与要求阳奉阴违的可能性。

  更重要的是,尽管此次国家有关部委决定取消或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出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而作出,但是只要承认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形下收取,减轻企业与民众负担是无论经济形势怎样都必须贯彻的长期性命题,那就必定要得出取消或停止不合法、不合理收费不能仅限于当前特殊时期,以及取消或停止不合法、不合理收费不能仅寄于政府部门自觉的结论。尤为重要的是,不合法与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事涉政府超越法律与政策规定的权力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关涉公众合法权益能否依法得到尊重与保障的重大命题,因而取消或停止不合法、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仅仅成为一种特殊时期出于达到特定目的需要而实施的阶段举措,而应成为法治社会中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下的常态与必然。

  从理论上说,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的税种,政府就不应当再在法外向民众收取其他费用。即便按照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所说的,实行行政执法“零收费”目前还不现实,但是依法收费,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法律的规制当中,却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行性。这一则是因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二则是唯有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法律规制当中,才能在法律框架下将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对企业与民众利益的侵损降至最低。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尽管社会各界十多年来千呼万唤,《行政收费法》依法尚未有能在尽可能短时期内出台与实施的迹象。可以说,无论是出于像当前这样促进企业发展与扩大内需的需要,还是从最大限度遏制政府权限、最大程度保障公民权益,建设现代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出发,《行政收费法》的制定与出台都应尽可能快地被提上议事日程。 (21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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