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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0日 10:09  商务部网站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 家 税 务 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 方 税 务 局

  内政商建字[2005]331号

  

  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已于 2005年10月1日起 施行。为贯彻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二手车流通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程序

  (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程序

  申请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相关服务场所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相应的场地、专业人员和服务设施,并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与布局要求,到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盟市商务部门依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结合当地机动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量等情况,制定本地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依照规定填写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并于1个月内向所在地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15日内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于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购相关发票。

  (二)设立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程序

  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的企业依法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15日内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从事二手车拍卖(包括已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增加二手车拍卖业务)和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由自治区商务厅另文制定。

  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企业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二手车经营活动。

  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购相关发票。

  (三)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二、二手车销售和二手车交易服务发票的管理

  (一)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二手车办理转移登记的主要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统一式样,各盟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用票人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用票人依据买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开具销售发票。

  (二)二手车交易服务发票的管理

  二手车交易服务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售。二手车交易服务发票的用票人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设立的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

  三、二手车经营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一)二手车交易应由当地二手车车籍所在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办理。

  (二)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直接交易的活动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除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外,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不得将评估价格作为开具交易发票的依据。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为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征免增值税。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应按要求每月1日前向所在地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月二手车流通信息。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信用档案,并实行属地监督管理。

  四、此文件印发之前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接到此文件后,到所在地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五、原《内蒙古自治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内政商建字[2004]318号)、《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商建字[2005]22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 商业车辆通知

  抄送: 自治区法制办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2005年11月11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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