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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管阳光财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9日 20:49  中国产经新闻

  李金玲

  从前不久的全国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政府败诉案件——湖北黄冈市黄州区交通局被法院宣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近日沈阳市民温洪祥递交的《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皆表明了民众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强烈意愿,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强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监管?

  景朝阳:

  立法并不是万能的

  11月19日,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员景朝阳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政府支出的内部监管主要是权力要有制约,增强决策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强内部监管,关键是完善制度、民主决策、公开操作和监管到位。

  关于立法上对于财政性支出的监管,景朝阳认为,国家已经出台了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等法规。实践中也在发挥着作用,不需要专门立法,立法并不是万能的。

  景朝阳还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到三十五条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做出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要强化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考评和外部监督。由于这是一项新制度,短时间在行政机关和公共部门推行是有阻力的。如果内部的考核评价工作跟不上,外部的监督又软弱,那么,必然会使该项制度的实施大打折扣。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起一套比较符合实际的内部考评机制。

  同时要强化外部的监督,尤其是司法和媒体等社会监督。老百姓因信息公开诉诸法院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媒体也应当积极支持公众行使知情权,通过制度的介绍和个案及时客观披露,有效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王庭伟:

  政务公开法律化

  11月19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伟。他表示,各级人代会会涉及财政预算、支出等方面的问题,而对于公开政府财政性支出还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王庭伟强调,政务公开的发展方向,就是把政务公开法律化。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应该是法治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合法性依据。

  在全国推行行政公开制度并使之更加深入,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民众:

  财政体系透明化

  即将参加今年公务员考试的刘芳(化名)对本报记者说,真正让政府财务信息公开落到实处,还原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必须要首先构建起高效运转可监督可监管的透明财政体系,一切都在阳光下进行。

  “除了调动各界力量共同推进立法和制度建设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同样重要。”记者在采访中还听到不少民众对此发表以上看法。

  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李女士告诉记者,监管要透明,否则即使有法律规范和民众参与,任何政府的财政性支出都有可能被架空。建立经费使用的决策和监督制度,是解决招待费用滥开支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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