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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三大焦点值得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 08:35  经济参考报

  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改革试验的重点在于对九个方面的体制机制进行探索创新。创新的目的就是破除旧有制度,用市场经济和法制原则,走出一条有别于传统模式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新路。由于没有前例可循,又涉及到社会诸多层面的利益调整,《总体方案》中的一些内容一时间成为公众关注和热议的焦点。为此,一些专家建议,武汉城市圈在今后的“两型社会”改革试验中,有必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改革试验自主权有多大

  国务院对《总体方案》的批复将武汉城市圈推向了全国新一轮改革的前沿,其中仅提出武汉城市圈在金融、财税、土地三个领域的创新仍需按程序报批,对其它领域则留下了很大的自主空间。有专家解读,这意味着其余六个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武汉城市圈试验区均可先行先试。

  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江国华认为,除了国务院批复中划定的改革“红线”,武汉城市圈在改革中更应注意不能逾越现行法律规范。

  他说,不能将武汉城市圈等同于深圳、珠海等五大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拥有地方立法权,并有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变通国家法律。但武汉城市圈没有这种特别授权,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由国务院批准建设,武汉城市圈的“两型社会”改革试验是国务院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是给予了武汉城市圈逾越行政法规、行政规范的权力。

  江国华说,由此,对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改革内容,城市圈可以先行试验立法;对于国家法律有规定的改革内容,武汉城市圈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之内进行立法和改革。如果改革试验是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绝对不能逾越法律界限。

  排污权交易是否使排污合法化

  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公布后,网上对其中的排污权交易争议很大,不少网民认为排污权交易使得排污合法化,不利于环保。

  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导秦天宝说,争议是因为人们不了解产生的。排污权交易在国外已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它的初衷不是“付费即可排污”,通过交易行为使排污合法化,而是以“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策略,依靠利益驱动使企业主动来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的。

  他介绍,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几年前已经启动,但进展比较缓慢。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环境法律中对排污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调查和检测、总量分布、适用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它恰恰是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前置条件。因此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在排污权交易上的试验具有重要意义,希望这次试验能确立有关“总量控制”污染控制策略具体实施的法规,并通过地方立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规范初始排污权的分配,确定初始分配方法。

  如何确保改革逐一刚性落实

  过去,国家也有产业指导目录、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关闭“三小”等政策,但在落实中效果打折。如何确保《总体方案》中确定的改革试验不走样地落实?是社会公众关注的又一大焦点。

  一些专家认为,不同于过去靠单一行政手段推动的节能环保政策,武汉城市圈设计的总体方案是通过综合运用价格、收费、税收、财政、金融、土地、行政审批、产业等多种杠杆和手段,让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形成一个有效的市场机制,相对于过去有突破性地进展,但是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方案中缺乏对公众参与的描述,也缺乏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机制的内容。

  秦天宝教授说,要落实覆盖社会各个领域的200余项单项改革,对武汉城市圈而言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他建议在后续的分项改革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广开言路,综合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在落实过程中遗留隐患、出现偏差。同时,对一些关键性的改革领域,地方可考虑进行试验性立法,并形成法律保障机制,使改革试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进行、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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