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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燕
为进一步缓解银行在筹集较长期资金方面的压力,并协助银行应付年底对流动资金的额外需求,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昨日宣布,就9月30日公布的为持牌银行提供流动资金支持措施中的第五项,推出两项优化安排,且即时生效,直至2009年3月底。
这两项优化安排措施分别是:第一,该等有抵押有期贷款的最长期限由一个月延长至三个月,以便银行取得一个月以上的较长期资金,从而降低银行在接近年底时面临的资金压力;第二,鉴于该等贷款是有抵押的,且目前银行同业有期贷款市场存在扭曲情况,金管局认为有空间调整有期贷款安排的利率至低于同期银行同业拆息的水平。
而根据金管局9月30日所宣布措施中的第五项,金管局会因应个别持牌银行的要求及在其认为有需要时,在个别持牌银行提供信贷质素为金管局认可的抵押品的情况下,向该等持牌银行提供最长达1个月的有期贷款。
但金管局表示,鉴于银行仍然对交易对手风险持谨慎态度,同业市场的较长期流动资金,尤其1个月以上的资金拆借活动仍然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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