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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两岸银行法学术研讨会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 11:04  人民网

2008年两岸银行法学术研讨会召开
两岸银行法学术研讨会圆满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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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美国金融危机中的国际金融法律问题——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张学安 教授

  张学安教授:美国金融危机中出现的金融法律新问题包括:

  第一,必须以金融监管的创新紧盯金融产品创新。全球化背景下的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增强了金融市场和经济的活力,不同领域里金融产品的交叉以及杠杆的提高和放大,代理链条的过分拉伸,都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重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法律框架。首先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问题,要增强其在国际领域的中的作用;通过份额改变消除美国的否决权;增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中的协调作用。其次是重新审视WTO框架下金融服务的贸易化。再次是较强应对金融危机的国际合作机制。

  第三,重新审视巴塞尔协定。巴塞尔协定是目前公认的银行监管有效规范。但其仍然无法避免系统风险,需要重新审视其规范的科学性。

  第四,私人银行国有化问题。美联储对AIG的注资,表现为提供贷款,却取得了近79.9%的股权。这是对传统金融机构并购的一种新的挑战。目前对银行的国有化与传统意义的国有化在法律结构方面有较大差异。

  王志诚教授点评:张教授很精简地归纳了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还有他认为解决这次金融海啸的方法,个人觉得很敬佩,因为这是非常具有宏观和国际观的看法。

  (四)试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张国伟 副教授

  张国伟教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究竟该如何界定。由《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来,理论界及实务界关于如何区分本罪与合法民间借贷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

  首先,应当深入理解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立法目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被扩大化使用的趋势,特别是如何认定该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相当模糊不清,对该罪的认定甚至比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司法标准还要保守和苛刻。我认为这更多的是由立法技术的粗糙以及由此导致的适用中的曲解所造成的,就该罪设立的目的:第一,立法机关设立该罪不排除有保护银行金融机构的专营权的考虑,但是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专营权很显然不是最终的和根本的目的。第二,没有任何主体会漫无目的的吸收存款,也没有任何主体会将吸收的存款闲置而不用于任何用途。任何主体的吸收存款的行为总是具有特定的目的和用途的,从这个角度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设立不是去限制吸收存款的行为,真正的意图是要限制说吸收的存款的目的和用途。第三,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看,学界存在着“金融机构非主体化”和“金融机构主体化”两种不同的观点。综上所述,此罪的根本目的是国家为了在转型期和制度不健全时期加强对整个金融信用体系的监管,避免民间金融的膨胀从而保证对整个经济的调控能力而设置的。其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非金融机构,个人的基于特定目的和用途的吸收资金的行为。

  其次,应当正确理解刑事法规与民事法规、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当前许多学者在论及本罪和合法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时,认为由于立法技术的粗糙,致使矛盾重重,对民间借贷行为以民事法规来衡量,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予以肯定。但以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衡量,则又认定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我认为,这是对法律规定断章取义的结果。这就要求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除了要遵守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外,更应合乎国家的法律与政策,尽管双方自愿平等,但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给社会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在刑法有明确规定是,也应该以犯罪对待。

  再次,应正确理解“公众”的含义。“公众”在数量上是一个复数,但仅仅从数量角度去理解显然是不恰当的。我认为这里的公众应该是指不特定的对象,即具有“公开性”、“广泛性”、“不确定性”的特点。

  所以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只有抓住刑事法规定的本罪的实质目的,综合各方面的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强力教授:资金融通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此讨论此问题很有必要,也很有价值和意义。其中有一个观点,我有一点点的分歧,如果一个金融机构吸收了存款,但是没有把吸收的存款放贷,而是去投资项目,到期还本付息,是否构成犯罪。

  金融仲裁的几点思考——西安仲裁委员会 潘俊星 副主任、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潘俊星秘书长:仲裁的服务特性是众所周知的,当事人选择仲裁是基于对仲裁的信任。仲裁的这种品质,正好贴合了仲裁机构的实际要求。

  第一,西安仲裁委所办的金融个案解读。一个是按揭贷款的金融案例;一个是借款合同纠纷案;还有一个是保险理赔纠纷;最后一个是典当协议的仲裁确权。

  第二,是对金融服务现状的反思。首先仲裁机构工作的方法和力度,必须审视仲裁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必须查找制度落实环节的问题。其次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必须从保障金融安全的高度来认识金融仲裁理论价值的作用。深度开掘这一优质的法律资源采取措施,排除阻碍金融仲裁发展的障碍。目前阻碍金融仲裁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认知因素,缺少对金融仲裁感性的认知;其次是习惯因素,选择诉讼和公证是许多机构心目中约定俗成的做法。再次是体制和机制因素,许多金融机构缺少灵活性;最后,是安全风险因素,金融经相比其他市场机构,安全风险意识更强,会自然以熟知的诉讼和公证作为首选,而对不太熟悉的仲裁不敢冒险。

  第三,提升金融仲裁服务工作的对策。首先,创新金融仲裁的服务方式,建立契约式的仲裁服务方式;其次,创设金融仲裁服务工作的平台。由西安仲裁委和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省金融法学会共同发起设立一个陕西省金融仲裁的专业研究会。再次,建立一支技术过硬的金融仲裁队伍,编制专业仲裁人员的名册。第四是制定金融仲裁规则,优化金融仲裁服务。最后是深化金融仲裁研究,设立一个专项的研究基金。

  最后,强力教授作总结指出:今天的会议我们认为开得很成功,第一,会议准备比较充分;第二,研讨过程中各方观点都阐述的较为充分,点评也非常有促进意义,给我们带来很多的启示,也是我们的成果。感谢为这次会议做出贡献的各位学者、专家和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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