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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艳兵
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国企高管薪酬的持续追问,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胡康生表示,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确定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很有必要,但这个问题很复杂,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业绩、所在行业和地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的平均工资等多种因素,难以在法律中做出具体规定。
听了这番话,笔者才明白,为何规范国企薪酬的全国性法律迟迟无法出台,国企高管薪酬的制定为何缺乏全国性标准。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参与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时称,央企高管的年收入,与职工差距高达几百万。“建立公平的央企薪酬体系,势在必行。”而这种体系的最终建立,无非是要靠“两只手”,要么是市场经济和公司治理的“有形之手”,要么是体制、机制和法律的“有形之手”。而现今,由于“这个问题很复杂”,以至于“难以在法律中做出具体规定”,相关问题无疑只能通过市场经济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来解决。
但目前最大的悖论就在于,国企高管却并不单纯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他们更多是行政决策和政治任命的产物。拥有体制内官员的身份,却要按市场方式拿高薪,国企所享有的政策优惠乃至垄断地位所产生的“效益”,统统被作为高管的“经营绩效”,成为他们获取高薪的理由。
由于国企高管基本上全都具有国家行政序列中的特定身份,并非职业经理人市场中流通的“人力资源”。他们的市值究竟是多少,市场机制无法判断,信息占有量极为有限的国有资产监管者难以控制。这样一来,在企业管理者的薪酬安排上,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国企高管们虽然本应“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但由于“天时、地利、人和”样样俱全,在薪酬制定和安排上,高管们想“清静”都是很困难的。
因此,只有打破国企高管的“两栖身份”,公平的央企薪酬体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