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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行政垄断能否破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0日 14:38  《新财经》

  文/本刊实习记者 王雨佳

  对行政垄断的起诉,要经过大量的取证,才可以实现,行政垄断是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公布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因涉嫌虚假注资属下企业变相收费,成为反行政垄断第一被告。案件虽被北京市第一中院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驳回,但北京四家防伪企业表示,还会继续寻求法律解决途径。

  《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反行政垄断是否能真正“破冰”?在具体的司法、执法过程中,还会遇到什么问题?《新财经》记者采访了《反垄断法》起草人之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著名公司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著名经济评论家,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

  黄勇

  不必担心《反垄断法》的实施

  首先要弄清楚的是,垄断本身不一定是坏的,《反垄断法》并不会打击所有的垄断。《反垄断法》的生存基础,就是调整竞争秩序,保证消费者权益。像铁路、石油化工、电信这样的行业,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在这些行业打击妨害竞争的垄断行为时,要注意国家的基本政策,同时也要注意到我们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在这些基础行业,有关所有制、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价格这三个方面,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的管制政策和竞争战略。比如,在石化行业,国家是部分管制的,未来肯定会逐步开放竞争。《反垄断法》要依据国家具体的管制模式,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反垄断法》的规制本身是有限度的,在宪法规定不开放的行业,《反垄断法》是不可能管的。比如铁路,就不可能管。在这些领域,《反垄断法》肯定是受到限制的。国家政策是对是错,是好是坏,是政策制定部门的事,同时也需要经济学家的论证。当然,在这些基础行业里,一些拒绝销售、搭售、价格欺诈等不良行为,《反垄断法》也要管。

  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司法和执法方面都没有具体实践,缺乏经验。美国、欧盟、日本的反垄断司法和执法也是慢慢摸索,才有今天的水平。借鉴这些先进经验,对我们国家是有利的,我们可以避免一些他们犯过的错误。特别是政府,在反垄断问题上一定要小心。反垄断牵涉到的企业和部门通常很多,一个行业处理得不好,可能会产生联动效应,影响别的行业。

  就目前看来,我国实施《反垄断法》,是司法主导还是行政主导,还很难解释,比较复杂。其实,是司法主导还是行政主导,各国都不一样。像韩国、日本、新加坡,是行政机构对垄断行为进行认定,然后再交给司法机关,最终判决。欧盟是行政主导。欧盟在反垄断方面经验丰富,专业人才有上千人,还有专业的机构来审理。

  现在,我国是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三驾马车负责,我主张由一个专业的行政机构来主导。但我国的专业人才比较欠缺,要是我们的专业人才够了,应该建立一个专业机构来审理,但最终要有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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