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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险基金可先行 巨灾风险管理建制条件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6日 02:0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赵萍 实习记者 郑智

   9月25日,“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在成都召开。

   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是在地震等巨灾发生后一至两年内建立了本国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从我国经济社会情况看,目前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条件基本成熟,首要任务是探索一个成功、有效的机制。

   一位与会的专家认为,四川特大地震灾害暴露出我国传统的灾害风险管理模式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全社会防灾防损的意识不够,重救助、轻预防;救灾效率低,公平性较差;救助以政府行政手段为主,方式和手段单一;政府压力大。

   因此他认为,应该以降低巨灾风险和分散巨灾损失造成的社会震动为出发点,建立一个包括灾前防灾预测、灾中救援减损、灾后补偿重建的多层次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由于巨灾风险损失程度大,影响范围广,而且难以用大数法则测算,一直以来是商业保险经营的难题,但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已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做了一些积极尝试。

   以农业保险为例。目前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台风、地震等。2007年,我国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了1126亿元的风险保障。2004年至2007年间,农业保险累计共赔付47.3亿元;仅今年上半年就赔付了16.1亿元。

   但巨灾保险在我国发展仍然缓慢。一方面,我国保险业经营巨灾保险的基础技术还不完善,巨灾模型和巨灾损失数据都比较欠缺。

   “对此,我们的做法是在全球范围内找一个相似的地区,参考它们的数据来进行精算。比如四川省的地震风险,我们可能找日本的一个地区,综合比较地质结构、房屋抗震能力来作为产品精算的基础。”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自然灾害风险部负责人Rauch Ernest告诉记者。

   另一方面,政策层面的支持有待加强,应首先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规范。与会很多专家纷纷建议,应尽快建立《巨灾保险条例》。其次,政策层面还应该在基金建设、投保支持、经营鼓励、财税优惠等方面给予充分的支持。

   周延礼在会上表示,从保险业的角度看,当前我国建立巨灾风险管理制度,需要通过政策优惠、超额损失在保险、巨灾保险基金、强制保险等方法,鼓励保险公司逐步开展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业务,引导保险公司采用市场化运作和再保险等手段,借助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协助政府开展风险管理,逐步建立风险共担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关于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周延礼在会上透露,作为巨灾风险管理制度运行的核心,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应在扣除费用后全部划入巨灾基金,巨灾基金对巨灾保险业务统一进行再保险安排,除了自留外,将业务在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之间按比例进行分保。

   此外,基金应逐年积累、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一般有专业机构管理,为巨灾保险制度的稳定健康运行提供保障。根据国际经验,巨灾基金有四个方面的来源,分别是财政拨款、保费收入、社会捐助和投资收益。管理模式上,一种是单项巨灾风险基金,另一种是综合性巨灾风险基金,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近期可从单项巨灾风险基金起步,例如建立地震保险基金。

   与会不少专家都建议,可以先从单一险种,单一地区开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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