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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转型期的国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6日 00:28  中国经济时报

  ■刘福垣

   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已经迈过了800元、1600元、2000元所谓起征点的坎,最近又在议论提高起征点,有主张5000元甚至有2万元为起点的。这样变来变去什么时候才能是个头?其实,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税制问题;不是数量问题,而是性质问题;不是起征点问题,而是出发点问题。关键是为什么要设立这个税种?这个税种是否符合转型期的国情?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化的方向?是否能达到设立者的政策目标?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而当时的工资不是劳动力的价格,不是按要素分配的结果,而仅仅是维持日常生活消费的名义工资V1,实际工资大大高于名义工资。这个名义工资大大低于劳动力价值V0,部分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2和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0都被承担积累职能的政府用于扩大再生产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劳动力的逐步商品化,按要素分配逐步取代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机制,人们的名义工资迅速增长;由于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商品化,大多数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甚至低于名义工资;按要素分配使劳动力的价值逐渐得到市场承认,相当多的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人们劳动收入的差距迅速扩大。这是国民经济转型期的必然现象,是经济规律。

   而在转型期,劳动者的整体收入水平增长的速度经常大大低于劳动力素质和消费成本提高的速度。不要以为收入提高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达到3000元-5000元就具备了纳税人资格了,许多人的收入可能还低于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因此,在转型期,设立个人所得税,把全民当作纳税人,必然以大多数人的劳动所得为税基,而这个时期大多数人的劳动所得基本上都低于劳动力价值,获得超过劳动力价值收入的人是极少数。而这个极少数的绝大多数又都是有非劳动收入的人。如果人们选对了起征点,这个起征点以上的收入几乎都是非劳动收入,那么为什么不明确为资本所得税呢?只有转型期之后,人们的收入普遍包括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即收入P=V+MX,设立个人所得税这个税种才有积极意义。在目前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只能起到抑制消费、杀贫济富的效果。

   设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是缩小人们的收入差距,增加财政的调控能力。我国目前人们收入差距不合理扩大的主要原因不是市场经济的按要素分配,而是权力分配干扰了市场机制,人们的机遇不平等,这是靠再分配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从初次分配入手,形成合理的人工和资源价格才能达到目的。假设我国的市场机制已经能正常发挥作用,按要素分配形成的收入差距在达到一定程度之后,除了社会保障机制之外,也是需要靠税收来调节的。

   但选择什么样的税制,是由市场经济发展阶段来决定的,也不是人们随意认定一个税种就可行的。个人所得税是自由资本主义即私人资本主义的税种,崇尚的是表面公平,人人都是纳税人。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它掩盖了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手段的本质差别。作为税基的个人收入由两个部分组成: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和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大多数劳动者的收入只包括V,甚至一些人的收入还达不到V的水平,这虽然通过所谓起征点是可以排除在纳税人之外,但纳税人收入中包含的剩余价值M是自己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MO,还是非劳动所得即他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M1,在收入的性质上是应该区分清楚的,而技术上是难以分清楚的,通过所谓起征点是不可能排除劳动收入的。因此,个人所得税,客观上混淆了人们收入的不同性质,立税根据是有问题的。

   在社会主义阶段,市场经济的税制应该是以剩余价值论为理论基础,任何税收都是剩余价值M1的转化形态,来自于资本的毛利润,不应该对劳动者收税。我国政府所要调节的是劳资之间的收入差距,而不是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劳资矛盾的同一性,我们应该创造中等收入阶层队伍扩大的社会经济条件。所谓中等收入阶层,他们的收入中除了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X,具有一定的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而个人所得税,虽然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不断调高起征点,但始终是限制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能力。比如说,一个人收入是2500元,所谓起征点是2000元,如果没有个人所得税,他可以有500元的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能力,而有了个人所得税,这500元就打了折扣,降低了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因此,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队伍,不利于中等收入阶层人力资源的资本化。我们应该鼓励中等收入阶层经营自己的人力资本,不断提高人力资本的价值、扩大消费能力。所以,应该废除个人所得税,用资产税和资本所得税来代替它。

   个人收入不管多高,政府都不征收所得税,鼓励人们消费,鼓励人们实现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当他们的收入消费剩余的部分转化为资产和资本的时候,再根据资产和资本所得收税。这才是社会主义的税收制度。而现在有些人一方面坚持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却主张减少或免除利息税。个人所得之中包括劳动收入,而利息收入是纯粹的非劳动收入,来源于剩余价值M1的转化形态,这种政策选择真是有点莫名其妙。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理论上、政策上有意无意地混淆V和M、MO和M1的界限,不鼓励人们靠劳动获得收入,不鼓励人们靠经营人力资本获得收入,反而鼓励人们靠财产获得收入,这同社会主义不是南辕北辙吗?!

   笔者认为,要建立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阶段的市场经济,就必须废除个人所得税,把我国的所有税种的税基都明确为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毛利润,把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摊入资产税和资本所得税。我们的税制原则应该是,对劳动收入不征税,对资产收入收重税,对职能资本收入少收税。鼓励人们经营自己的人力资本,鼓励人们把劳动力转化为商品、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投资行为。对行使职能资本的再投资,应该根据吸收就业的数量减免资本所得税,尽量减少那些靠资产租金和利息为生的食利者阶层。

   总而言之,个人所得税不是社会主义税种,在现阶段只能起到“杀贫济富”、阻碍中等收入阶层队伍扩大的作用。实际上,完善的资产税和资本所得税完全可以满足个人所得税立税的需求,而且简便易行、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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