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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费者王女士因进行注射美容手术,导致其面部出现明显紫褐色包块,经检查发现,面部、颈部的皮肤内形成了多处金属颗粒。近日,王女士将徐某某及广州森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盟公司)告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1251.77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王女士诉称,2007年12月,她经朋友介绍得知,森盟公司有从美国进口的纤维素酶4000皮肤缓释剂,给人注射后能够立即年轻20岁以上,并承诺没有任何副作用,于是就想试一试。2007年12月26日,森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来到北京,为其进行了注射手术,她向徐某某交付了2万元美容费。手术后几天,王女士出现了不良反应,首先是胃肠、肝区不适,其后面部和颈部多处出现了肿块。她立即与徐某某联系,徐某某于2008年2月20日再次来到北京,二次为其面部进行了注射手术。手术后王女士的面部症状仍继续恶化,面部有5处明显突起的紫褐色包块,颈部正中有2厘米突起的褐色包块。2008年5月,王女士去医院检查时发现,徐某某注射的药物在其面部、颈部的皮肤内形成了多达80多处的金属颗粒,即使经过多次手术也不能完全清除,并且会留有疤痕,同时还会引起其他的并发症。
王女士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已致使其面部毁容,至今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给其精神造成极大的痛苦,致使她患上了抑郁症。依据相关规定被告应赔偿其精神损失。
同时,王女士还了解到,森盟公司不具备医疗美容手术的资质,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森盟公司的行为属非法行医。且其出售的药物没有进口许可证的相关材料,依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该药品应以假药论处。
综上,王女士认为徐某某私自用森盟公司出售的假药为其进行美容手术,严重损害她了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某和森盟公司对其进行赔偿。《中国质量报》
□ 本报记者 许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