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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庭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5日 05:46  中国经济时报

  曲瑞雪

   “原告竟然背着我和被告私下签了《撤诉申请》,这显然违反常理,这背后一定有问题。”9月4日,作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的原告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愤慨地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

   宋一欣告诉记者,当日上午9时,在原告、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均缺席的情况下,广东投资者陈宁丰诉天山股份(000877)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详见本报8月12日《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将于9月开庭》一文)完成了全部庭审程序。

   作为出席庭审的诉讼唯一一方,宋一欣多少有些尴尬。更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向他当庭出示了由原告陈宁丰签字的《撤诉申请》。这份《撤诉申请》签署的日期是2008年8月15日,由被告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助手送交法院,送达时间是9月3日下午4点30分。《撤诉申请》的内容是,“本人陈宁丰现自愿撤回对陈建良的起诉,请予同意。”

   据宋一欣分析,撤诉申请由被告代理人提交,首先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合法性上存疑;其次,原告在代理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私下与被告和解,这也违反了原告代理双方于2008年1月31日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因此宋一欣已经当庭向法院提交了《关于认定撤诉申请无效并予以驳回的请求函》。法院合议庭经商量后,要求原告代理人尽快向原告求证该撤诉申请是否是原告陈宁丰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及时回复法院。

   更蹊跷的是,当本报记者致电被告陈建良现任职总经理的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时,其秘书告诉记者,陈建良本人在国外,可以联系其代理律师范凯洲。而范先生给本报记者的答复则是:9月4日南京中院根本就没有开过庭,因为原告代理人已经在9月3日下午3点接到了原告撤诉的法庭通知。

   9月4日下午,南京中院负责该案的法官张斌以不接受电话采访为由拒绝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该法院宣传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则告诉本报记者,9月4日确实开庭了。

   宋一欣说,如果原告陈宁丰执意要背信提出撤诉申请,而法院又准予撤诉,他将委托广州律师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陈宁丰,要求其根据《聘请律师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原告代理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双倍承担诉讼获益的违约责任,估计起诉金额在30000元左右。

   宋一欣还表示,他和其他3名律师已经考虑联合组成律师团,向证券市场中曾经购买过天山股份股票并遭受内幕交易损害的全体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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